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哪些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制定部门规章;
(2)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
(4)负责制定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5)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6)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7)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8)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9)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0)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食药监总局成立时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对全国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于2013年3月,其前身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哪些药物的监管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有哪些?
一、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中,内设机构设有21个:办公厅、综合司(政策研究室)、法制司、食品安全监管一司、食品安全监管二司、食品安全监管三司、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医疗器械监管司、稽查局、应急管理司、科技和标准司、新闻宣传司、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机关党委、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
二、直属机构。直接隶属于总局。它们在总局的领导下主管某一方面的专门业务,职责任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工作任务较小或较为单一。其部门首长不是总局的组成人员。总局的直属机构设有21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
(二)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五)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
(六)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