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情况不同
1、国际法: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2、国际商法: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
二、内容不同
1、国际法: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等。
2、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三、分类不同
1、国际法: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
2、国际商法: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
国际商务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已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也有些学者认为公元前15世纪的《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法即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但今天普遍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这种看法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11世纪时东西方的贸易发展促进了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繁荣。随后,贸易逐步扩大到大西洋沿岸等地,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与这种繁荣的发展形成鲜明的对比:一些正常的商业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许多商业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商人团体迫切需要新的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Merchane Guid)。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组织商事法庭,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它鲜明地体现出了商事活动盈利、迅捷的特点,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且只适用于商人团体内部。因而,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商事团体的内部规则普遍适用于来自各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
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封建割据势力衰弱,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相应地,一些封建法和寺院法被废弃,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成国内法,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但严格地说,欧洲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实质上仅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一种确认。法国于1807年制订了著名的商法典,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97年和1899年制订了独立的商法典。19世纪,出于商业上的需要,英美等国还制订了一系列商事方面的单行法规,如1893年英国的《货物买卖法》,1906年美国的《统一买卖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自20世纪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商事统一立法运动。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文件有: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商会在统一国际商业惯例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它负责制订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
急!学国际商法专业,以后就业能干什么?
1、都是可以的。而且这个专业到律所或公司做国际贸易,非常赚的,很好的专业。而且法律吗,学的一个方向,工作的时候很可能就是另一个方向了,影响不大。
2、如果你说的是本科的话,我国法学本科基本是通识教育。即使专业名字叫国际商法,其实学的和别的学校法学院的课程差不了多少,因为法学的几大部门法的基本课程就够本科生消化了,而国际法、商法、国际商法等专业,需要民法等基础性法律的基础很好才能学,一般这种课程都要在高年级开设。所以本科的国际商法专业,其实特别专业的课程并不会比通识的法学院多多少。如果想深造这个方向的话,铁定要继续读研或出国。
3、如果真有意深造这个专业,学门和经济学有关的双学位吧。
开设国际商法课程有什么意义?
一、学习研究国际商法,有利于我们“引进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必须学会与国际商事主体打交道,以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中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学习研究国际商法,有利于我们“走出去”。围绕国家战略与跨国投资设想,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机遇与风险并存。如何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需要法律界定人士认真思考——国际商法不可或缺。
三、学习研究国际商法,有利于我们参与国际竞争并在竞争中胜出。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人类生活在全球规模的基础上发展及全球意识迅速崛起。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
附:国际商法典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Business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法真实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
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
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
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