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渊源是什么?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 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一般法律原则
性质 法律术语
简介
就“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条而言,“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国际法渊源适用顺序?
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三项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三项国际法渊源的区别
国际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条约体现成文化,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体现非成文化。
3、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
前者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后者属于任意法,需经当事人选用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求助,正确,错误?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主要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数国家缔结的对他们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为了便于寻找,在现代产生了以公约的形式将国际习惯编纂起来的需要和实践。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3)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
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的正式渊源包括?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国际法直接渊源有: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 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